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现场恢复施工的通知[厅应指办[2008]12号]

来源: 浏览次数:2621次 更新日期:2008-05-16

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现场恢复施工的通知 
 
厅应指办[2008]12号

各市、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:

   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,我省汶川发生7.8级特大破坏性地震,波及我省绝大部分地区,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。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,经省建设厅抗震应急领导小组研究,立即下发了《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立即停止施工的紧急通知》(厅应指办[2008]2号),全省所有建筑施工现场立即停止了施工活动。现我省部分地区地震情况初步稳定,但仍有余震发生,各地可根据地震部门的地震趋势预测和实际情况,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,恢复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施工,具体要求如下:

    一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应以大局为重,以抗震救灾为中心工作,服从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,首先保障抗震救灾所需器材和人员。

    二、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质量安全检查,现场监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位。

    质量方面要求:

    建设(开发)单位组织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自查工作。在自查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,建设(开发)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,实施整改;对于自查中发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,相关单位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。需要加固处理的,相关处理方案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作相关备案后,方可实施加固处理。并本自查工作要形成书面自查报告,注明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,经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,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。

    施工安全方面要求:

    (一)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全面自检,有明显隐患的要通过检测部门重新检测合格;

    (二)现场防护设施、临设、工地围墙、脚手架、深基坑支护、高大模板支撑系统、临时施工用电等经检查合格并做好记录;

    (三)复工前应对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入场教育,教育内容要加入地震灾害应急知识等内容。

    (四)复工前现场隐患排查要形成书面自查报告,经建设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,报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。

     三、如恢复施工后,出现较大的余震,应立即停止施工,撤离作业人员,确保安全生产。

 

四川省建设厅抗震应急指挥部
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

文号:厅应指办[2008]12号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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